多尔衮·一指通天

作者:纪连海

我们还是先从入关后爱新觉罗·多尔衮的十四大正确决策谈起。

大清王朝的摄政王爱新觉罗·多尔衮深深地知道,打江山容易,保江山难!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“夺取全国胜利,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”的道理!

也正是因为如此,爱新觉罗·多尔衮在率领清军入关后,迅速利用其摄政王的职权,按照范文程的意见,完成了管理国家、巩固政权的一系列基础工程。

这其中,最为主要的是他的下列十四大正确决策。这下列十四大正确决策可以分为对全国、对汉族官吏和知识分子、对汉族各个阶层和各个行业的百姓三个方面。

对于全国的统治,爱新觉罗·多尔衮采取了下列三项正确决策。

第一,颁布法律。

爱新觉罗·多尔衮于1644年开始以《大明律》为蓝本,参考后金满制,于顺治三年制定了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。使清朝有了第一部全国遵守的成文基本大法。律是基本大法,436条;例是辅助法,824条;律文7篇。此法在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三朝续修,更名为《大清律例》,俗称《大清律》。律文相对保持稳定,而附例即条例不断续增,由原来的824条到同治时已增至1892条。

第二,设立职官。

爱新觉罗·多尔衮效法明制,设立职官,并根据清朝自身特点做了必要的改革,使国家机器得以顺利运行。

在政治体制上,爱新觉罗·多尔衮接受了明朝的现成制度:在中央机构中,仍以六部为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机关,尚书皆由满人担任。到1648年,爱新觉罗·多尔衮在六部实行满汉分任制度,但汉尚书的地位要低于满尚书。

总的来说,中央机构中虽承明制,但也保留了某些满族特有的制度。除满官权重这一点外,还引进了议政王大臣会议、理藩院等机构,其内院的权力比起明代的内阁要小得多,并对原明臣试图增大内院权力的努力加以压抑。

第三,整顿吏治。

1647年,爱新觉罗·多尔衮确定了官吏的“四格六法”的考绩办法。

关于“四格六法”,中国历史上有两种完全不同的“四格六法”!我们要注意正确区分:

其一,是中国历史上东晋南朝时期谢赫关于绘画的理论“四格六法”。“所谓四格,乃画之神、妙、能、逸。神者,乃形神兼备,立意妙合;妙者,乃得心应手,笔墨精妙;能者,乃画物功能,生动表现;逸者,乃不拘规矩,意趣出常。”“所谓六法,其一为气韵生动,求内在之气质,本体之精神;共二为骨法用笔,求用笔之功力,出墨之风骨;其三为应物象形,求形象之生动,客观之规律;其四为随美赋彩,求色彩之内涵,墨迹之精神;其五为经营位置,求构图之精妙,透视之稀密;其六为传移模写,求笔法之精略,柔眼之自然。”

其二,是清朝初年的官吏的考核办法“四格六法”。四格是从守(廉、平、贪)、政(勤、平、怠)、才(长、平、短)、年(青、中、老)四个方面对官员做出评价;六法是从“不谨、罢(Pí,通“疲”)软无为、浮躁、才力不足、年老、有疾”六个方面处理不称职的官员,具体做法是不谨、罢软无为者革职,浮躁、才力不足者降调,年老、有疾者退休。考核优异者可以得到引见、升官、晋级、赏赐、封赠等奖励,考核差劣者则给予罚俸、降级留任、革职等处分。

对于吏治,可以说爱新觉罗·多尔衮是加意整饬的。明代胥吏之弊遗留入清,他曾批示:“衙役害民,从来积弊……如果有巨奸,即加重治,严禁重蹈明朝故辙。”如,发现吏部中有四名小吏,为害甚多,他批示道:“三法司严审追拟,毋得徇纵。”府、州、县守一级,贪劣者亦不乏其人。如福建巡按周世科,其为非作歹,令人发指。被人参劾之后,爱新觉罗·多尔衮批示革职,并令督抚按审问定罪,最后将其就地斩首。此外,爱新觉罗·多尔衮还十分重视传统的京察大计,对各级官员严格考核。1650年正月,大计全国官员,对816名官员分别加以革职、降调、致仕。

对于汉族官吏和知识分子,爱新觉罗·多尔衮采取了下列五项正确决策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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