喷神

作者:浙东匹夫

  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。

  “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、不向其支付报酬。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”。

  这句话,用人话翻译一下,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?

  就是说,符合下列条件,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/影视/游戏/音乐,不用给钱。但依然要申明“转载”,不能连署名权等“其他权利”都侵犯。(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)

  这条法条,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,那就叫“著作权的‘合理使用’”。

  可以说,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,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。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。

  “合理使用”的情况包括哪些呢?

 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。

  “为个人学习、研究,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”。

  “为介绍、评论……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”(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,引用部分原文)

  “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……”

  “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……”

  “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……”

  “图书/档案/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……”

  法条很长,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(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,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)

 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,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,才往往会打“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,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”,或者“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、研究目的,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,且不得二次转载”等幌子。

 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: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,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、是不符合“合理使用”的。

  但只要把“著作权法第22条”的一鳞半爪文字,在资源上那么一贴,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,真的变成了“合理使用”,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,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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