完美大明星

作者:沉入太平洋

  资本从诞生的那一天起,每一个毛孔里都充满了肮脏和血腥。

  这两句名言极好地诠释了商业的本质,国内互联网产业的前期拓展,就是血淋淋的厮杀、吞并过程,遵循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,几位巨头无不是从红海里面拼杀出来的,骨子里面充满了吞噬一切的狼性。

  它们将其称为商业规则。

  但国内的政治体制,决定了这种无限野蛮扩张是必须要被遏制的,因为巨头垄断的结果就是在极大程度上扼杀创新精神,让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立足之地。

  而在国内吞吃弱小成长起来的巨头,面对国外的大鳄同行,又显得非常虚弱。

  这种情况最终引起了社会上层的警惕和反思,经过一番艰难的博弈,2005年9月,商业创意版权保护法案正式出炉,以专利版权法规的补充条例而存在。

  这条法规针对互联网为主的新型产业,保护企业单位具有独创性的商业创意模式不受他人的抄袭、模仿、侵占,进而促使产业升级扩大,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,避免陷入恶性的循环之中。

  法规规定,商业创意版权只接受企业单位的申请,通过审核之后颁发创意版权保护证明,有效期是12个月。

  也就是说给你一年的发展时间,一年之后就要面对市场的残酷竞争,如果不能在保护期内发展壮大建立优势的地位,那么被人打垮也就不要抱怨了。

  商业创意版权保护法规制定并且通过实施之后,由国家商业部、信息化部和版权总局三方联合成立了商业创意版权保护办公室,简称创保办。

  创保办负责商业创意版权的审批、监督和仲裁工作,部门不大权力不小。

  而法规的实施和创保办的成立。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利益,给了它们生存发展的空间。

  目前国内七大互联网巨头里的三家。正是依靠这条法规保护成长起来的,还有很多中小型创意企业更是得益匪浅,它让大家敢于创新、勇于创新!

  有意思的是,由于国内商业创意版权保护法规的出色成果,使得面临同样问题的欧美国家也通过了类似的方案,建立起了相应的机构。

  陆晨早在一个月前,就让陆熙以陆晨工作室的名义,向创保办提出了众筹模式的创意版权保护申请,但是至今渺无音信。

  申请版权保护是很不容易的,创保办可不是超级电脑主控的《大中华音乐库》。需要进行繁琐的人工审核,时间流程自然很长。

  而且因为某些说不明道不清的因素,就算是具备独创性的创意模式,也未必能够得到最终的审批。

  在业界,这张保护证也被人戏称为“黄金准生证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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