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隔多年,顾维钧回忆“二十一条”事件时说:

日本此次所提二十一条,包罗万象,集众大成,势力由东北、内蒙以至闽、浙,权利由建铁路、开矿产以至于开商埠、内地杂居,甚至第五项要求政府机关设立日本顾问,两国用同一军械,警察由日本训练,小学用日本教师,日本僧人到内地传教,凡此苛刻条件,思以雷霆之压力,一鼓而使我屈服。若使随其所欲,直可亡国。幸我府院一心,内外协力,得此结果,亦是国家之福。世人不察,混称二十一条辱国条件,一若会议时已全部承认者,不知二十一条中之第五项各条不但辱国,且有亡国可能,已坚决撤回不议,而所议定者不满十条。世人对此交涉不究内容,以讹传讹,尽失真相。

顾维钧在这里说,日本人提出来的“二十一条”,基本上等于没签。但人民群众基本上认为你就是签了,这让当事人极为郁闷。

那么,这个“二十一条”,到底都有哪些条款,竟然搞得这么扯皮?

夫“二十一条”者,总计五号二十一条。

第一号是有关山东问题的,共计四条:

1.中国承认日本接收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。

2.山东省内或沿海地带的所有土地岛屿,无论何种名目,概不得租让他国。

3.由日本建造从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线的铁路。

4.从速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,作为商埠,供外国人居住贸易。

第二号是关于南满和东蒙(即当时的内蒙古)的事项,共计七条:

1.将旅顺、大连的租界期及南满和安奉两条铁路的期限,均展延为九十九年。

2.日本人在南满、东蒙可租赁土地用于工商业和耕作。

3.日本人在南满、东蒙可任意居住往来和经营工商业。

4.日本人在南满、东蒙各地获得矿产开采权。

5.在南满和东蒙地区,欲允许他国人建造铁路,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款,并将南满、东蒙各项税课作为借款抵押时,中国政府须先经日本政府的同意方能办理。

6.中国政府如在南满、东蒙聘用政治、财政、军事顾问或教习时,必须尽先与日本政府商议。

7.将吉长(吉林——长春)铁路的管理经营权委托于日本政府,期限九十九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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